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用户登录
     
    用 户 名:
    登录密码:
    验 证 码:
    用户注册  记住密码
     
       本类最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
    ·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旧房屋买卖合同
    ·货样买卖契约书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营业转让契约书
    ·购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条款..
       本类推荐
     
    ·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旧房屋买卖合同
    ·货样买卖契约书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营业转让契约书
    ·购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条款..
    ·外贸合同书(易货)
    ·外贸合同书(现汇)
    首页 -> 合同范本 -> 贸易类 -> 正文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将本文收藏到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 x x x年x月x日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