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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辞典 -> 正文

    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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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提交成果,并且:根据《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减免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可由原承包人完成,也可以由发包人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完成,而由原承包人负担有关的费用。解释如下:勘察合同的勘察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合同的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的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勘察成果,设计图纸及说明和材料设备清单、概预算等设计成果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勘察人未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应承担违约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和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该勘察成果,设计成果即为有瑕疵,勘察人,设计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在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履行后,于工程建设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亦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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