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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宏银招摇撞骗案


    (2005)泽刑初字第18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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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宏银,男,1979年11月13日生于湖北省红安县,身份证号码421122197911134910,汉族,初中,无业,捕前住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黄才畈村黄才畈垸。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2005年7月3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诉(200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宏银犯招摇撞骗罪,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宏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宏银于6月22日左右,在太原冒充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管理局副局长杜建荣,给张树昌打电话称:其妻在山西省人民银行工作,让张给其妻推销一套“金鸡报春”纪念币,张答应后,被告人黄宏银到太原市天义礼品店购得价值185元的纪念币,通过太原至晋城的长途客车将该币捎给张,张收到后,将8800元价款汇至夹在纪念币里的账户中。事后,5000元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已挥霍。后黄宏银又用伪造的“杜建荣”的假身份证在银行开户,伙同黄少兵(在逃,另案处理)以杜的女儿考上大学为名,要求张树昌给上礼,并汇入该以“杜建荣”名义开设的账户,未得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宏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中旬,被告人黄宏银在太原通过114电话查询台和其他方式,获知泽州县巴公镇北郜煤矿矿长张树昌的手机号码后,冒充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管理局副局长杜建荣,给张树昌打电话称其妻在山西省人民银行工作,让张给其妻推销一套“金鸡报春”纪念币,张答应后,被告人黄宏银到太原市天义礼品店购得价值185元的纪念币,并通过太原至晋城的长途客车将该币捎给张,然后告知张树昌汇款的账户,张收到后,将8800元价款汇至被告人指定的账户中。事后,追回赃款5000元,并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告人已挥霍。后黄宏银又用伪造的“杜建荣”的假身份证在银行开户,伙同黄少兵(在逃,另案处理)以杜的女儿考上大学为名,要求张树昌给上礼,并汇入该以“杜建荣”名义开设的账户,未得逞。2005年7月29日,被告人黄宏银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宏银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中旬,其在太原通过电话查询到泽州县巴公镇北郜煤矿张树昌的手机号码,于是就给张打电话,说是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杜建荣,能不能帮忙推销一套金鸡报春纪念币,8800元一套,张树昌答应了,其就到太原天义礼品公司花了185元买了一套金鸡报春纪念币,让一辆太原到晋城的大客车捎回去,一个礼拜后,张树昌将8800元钱打到了其告知的账户上。7月份的一段时间,又给张树昌打电话,说女儿考上大学了,让张树昌来表示一下,又让黄少兵冒充姓刘的处长给张打电话,让张上礼。计划让张树昌将礼钱打到其以杜建荣的名义开的农行账户上,后来张树昌就不接电话了。
      2、被害人张树昌的报案材料和陈述 ,证明2005年6月24日,其接到太原的一个电话,称自己是杜建荣(山西省安检局副局长),说他老婆在银行上班,领了几套银行的纪念币,让给处理一下,第二天就让省运的依维柯从太原给捎过来。第二天中午12点多到省运从一司机那里取回了纪念币,到了下午有人用手机打电话,让把钱汇到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个账户上,到了2005年6月28日,其给这个账户汇了8800元钱。 2005年7月10日左右,一个自称刘处长的人打电话说杜建荣的女儿考上了大学,让给他女儿上礼,可以把钱汇过去。
      3、证人陈福爱的证言,证明 2005年6月21日,太原市天义礼品中心只卖过一套 卖过一套“金鸡报春”的纪念币,标价185元,当时也卖了185元。它是镀银的。  
      4、证人黄孝贵的证言,证明 2005年6月底的一天,其子黄宏银用一张邮政储蓄卡汇给其5000元。其到公安局退还这5000元现金。
      5、 泽州县公安局的证明,证明 经与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冯张乡派出所联系查证,该辖区内无杜建荣(男,1980年6月26日生,身份证号为142627198006261235,山西省冯张乡秦毕村3组人)此人。
      6、 太原市公安万柏林分局兴华刑警队抓获证明 ,证明2005年7月13日,接举报,有人以国家有关领导名义对管辖企业进行诈骗,民警于2005年7月29日在我市小店区亲贤村将诈骗的黄宏银抓获。
      7、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证明材料,证明该局所有领导(包括杜建荣副局长),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向基层煤矿推销书籍以及纪念币等。  
      8、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证明黄少兵,男,生于1964年1月1日。逃跑日期1992年8月29日。
      9、泽州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证明扣押黄宏银持有的小灵通1部、手机1部、身份证(杜建荣)1个、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1份、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1份、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本1本。张树昌持有的银行业务回单1份、陈松英卡号账号1份、“金鸡报春”纪念币1套。黄孝贵持有的5000元并发还张树昌5000元。
      10、张树昌的话费清单,证明2005年5-7月被告人多次给张打电话的事实。
      11、被告人黄宏银指认天义礼品店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作案所用银行卡、小灵通、手机、 纪念币、伪造的杜建荣的身份证等照片。     
      12、被告人黄宏银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黄宏银均无异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宏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已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宏银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9日起至2006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书亮
    代理审判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王广军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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