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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 -> 海事海商 -> 正文

    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与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2007)琼立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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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炯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下称南青公司)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9-2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的管辖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海诉法解释)第23条规定,将案移送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诉讼保全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被告南青公司住所地在海口市,海口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海诉法解释》海诉法解释第23条规定,并不排斥《海诉法》第六条和《民诉法》第38条有关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汉江
      审 判 员 王素琼
      代理审判员 林三川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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