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司法案例 -> 民事经济 -> 正文

    黄寿芳与儋州市排浦镇沙沟村委会沙脊村小组宅基地纠纷上诉案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487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07-10-31  
    将本文收藏到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寿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黎昌伟,原儋州市商业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排浦镇沙沟村委会沙脊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志敏,该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攀,儋州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寿芳因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黄寿芳向村小组购买两块宅基地后,因购买的宅基地有纠纷,村小组已为其另外安排宅基地,故黄寿芳仍要求确认原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归自己,理由不成立,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寿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寿芳不服上诉称,我向村小组购买的宅基地没有纠纷,在沙沟小学附近的土地是我的祖宗地,我儿子在上面建房不是村小组安排,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我本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儋州市排浦镇沙沟村委会沙脊村小组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3年之间,经儋州市排浦镇政府同意和原儋县土地管理局的批准,被上诉人利用其村边的空闲地规划宅基地。2000年5月20日,被上诉人将位于沙脊村第二线A6路9-10号两块宅基地出售给上诉人,价款人民币1180元,每块宅基地长30米,宽4.5米,两块宅基地总面积270平方米,上诉人买下宅基地后,因当时该地存在纠纷,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另行调换宅基地,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的要求,另行安排位于沙沟小学旁边的同等面积宅基地给上诉人。2005年间,上诉人在沙沟小学旁边的调换地上建起二层楼房。2007年4月24日,上诉人在原沙脊村A6路9-10号两块宅基地上备料下基础时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经沙沟村委会和镇政府调解未果后,上诉人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沙脊村第二线A6路9-10号两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本人。
      以上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沙沟管理区宅基地有偿使用方案》、排浦镇人民政府意见书、儋县土地管理局批复文件、收据、证明材料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沙脊村第二线A6路9-10号两块宅基地后,因该地有纠纷,被上诉人已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另行安排位于沙沟小学旁边的同等面积宅基地给上诉人,现上诉人又提出将沙脊村第二线A6路9-10号两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定归其使用,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寿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梁振文
      审判员 林 彬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美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