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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号沪质技监特[2007]432号
    颁布时间:2007/08/07    实施时间:2007/08/07
    颁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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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份以来,为吸取辽宁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重大事故的教训,本市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29号)的要求,迅速认真开展了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初步掌握了该类起重机械的分布情况、数量和安全状况,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治,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为指导帮助解决该类起重机整治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高专项整治效果,现将国家质监检总局办公厅最近下发的《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以下简称总局3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如下,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训的宣贯培训、警示教育工作。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市局集中对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宝钢等大型企业进行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典型事故案例宣贯、实务培训指导、警示教育的基础上,抓紧向本区域范围内的冶金用起重机生产、使用单位宣贯国家和本市有关该类起重机整治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因地制宜迅速组织培训,督促指导帮助冶金起重机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的领导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检验人员正确掌握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安全操作管理、检验规范,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足配强各类管理、操作人员,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规范生产、使用操作、检验的自觉性,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入排查,不留死角;实出重点,严格把关,确保整治到位。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前一阶段排摸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会同检验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除排查吊运熔融金属(包括铜、铁、铝等有色金属)的铸造起重机外,还应排查吊运熔融高温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要以使用电动葫芦作为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为整治重点,全面督促推进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整改。要指导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制定整改书面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和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到位。要督促指导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375号文件规定要求,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起重机的适用范围。要督促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积极主动做好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按照总局375号文件要求,抓紧做好检验周期调整工作,并完善检验程序、检验方法等检验实施细则;对检验时间已超过1年的该类起重机械,要立即组织检验,按检规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要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配合监察机构指导帮助使用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方案和监护使用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市、区县两级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督促指导推进落实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专项整治及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切实履行监察职责,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宝钢等大型企业的监察和区、县质量技监局监察整治情况的检查考核,组织对上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锅炉厂、上海圣德曼铸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抽查,并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质量实施全面监察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的内容和完善正确的记录。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生产、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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