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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法规 -> 食品药品 -> 正文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及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等产品的通知


    文件号洪食药监字[2007]76号
    颁布时间:2007/09/02    实施时间:2007/09/02
    颁布部门: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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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局、直属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市场上的一些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等,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擅自使用药品专用名称,或仿冒知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包装,以“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人群、适应范围”等各种形式标明适应症,明示或暗示疗效、功能主治,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假药。一些药品经营企业擅自将这类产品放置于药品销售区域,刻意向顾客推销,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药品经营行业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维护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各药品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擅自使用药品专用名称,以“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人群、适应范围”等各种形式标明适应症,明示或暗示疗效、功能主治的产品。各县(区)局、直属局应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相关产品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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