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市场监管的通知
文件号:洪食药监字[2007]75号 |
颁布时间:2007/09/02
实施时间:2007/09/02
颁布部门: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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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局、直属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赣食药监市[2007]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该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二、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GSP规定的,一律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三、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禁止经营非药品冒用药品专用名称,明示或暗示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等产品。凡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冒用药品专用名称,明示或暗示疗效、适应症、功能主治的产品,一律按假药从重查处。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分区销售,药品与非药品销售柜组不得相连摆放,必须有明显隔离措施。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将非药品与药品混放一个区域内销售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违反者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六、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广告药品不得单独设立专柜销售。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者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查处,并向全市公开通报批评;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销售的药品。 七、各县局、直属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查处。专项监督检查小结和报表于10月25日前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日 将本文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