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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


    文件号沪统字[2008]32号
    颁布时间:2008/07/24    实施时间:2008/07/24
    颁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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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统计局,控股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国统字〔2008〕89号)要求,为严格控制统计范围变动对工业定期报表数据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工业统计范围,保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在报告期内的相对稳定,现制订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严格工业定报统计范围
      工业定报统计范围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工业统计年报形成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为准,以此作为报告期定报的统计范围。
      对于报告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以及以前年度漏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均不纳入当年定报统计范围,即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名录库。这部分企业一律在下一年度更换名录库时,一次性纳入下年度定报统计范围。
      对新建投产企业,以及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的企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纳入定报统计范围。
      二、关于新建投产企业纳入定报统计范围的要求
      对新建投产的企业,各单位要对其进行预审和实地检查。在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后,按以下规定申报,经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方可纳入定报统计范围。
      (一)申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单位负责人、统计填表人、联系电话都必须填写,以备核查。
      2.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
      每年最多可以申报4次,2月、5月、8月、11月的5日前,将需要纳入定报统计范围的新建投产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寄至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审核结果将于当月28日前反馈。
      三、关于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拆分、破产企业的要求
      如果企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企业名录变动,请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月报》(B201表)上报日的10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或剔除出定报统计范围。
      (一)需要剔除的原企业法人代码,需要新增的新注册企业的法人代码和基本情况库的电子文档;
      (二)能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本年破产的企业,名录及当年已发生的累计数据按月(季)上报至年底。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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