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7/23    实施时间:2008/07/23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时效性:有效
    将本文收藏到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2008年北京奥运会足球比赛上海赛区即将于8月7日-8月22日进行12场足球比赛,首批参赛队伍7月27日抵沪,为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本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及时有效应对赛事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奥运会赛事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急救中心(站)、血液中心及二级综合以上医疗机构要在成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严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医疗卫生保障准备工作。
      二、严密组织,健全应急队伍
      (一)7月25日至8月24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力量,确保通讯通畅。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原则上不准离沪,并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如确需离沪,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业务骨干应经本单位领导许可后方准离沪。
      (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安排已参加市卫生局应急办组织的本市卫生应急医疗队伍培训的业务骨干,按照培训要求扩大本单位卫生应急医疗队后备梯队的人员培训,以保证在必要时及时拉动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突发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重点培训和演练突发公共事件中批量伤员的医疗救治,优化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抢救流程,内容应涵盖医疗救治力量的初次召集和再次组织、伤员的检伤分流和分级处置,并落实专人负责伤员收治情况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三、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使用管理为确保奥运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沪卫办医政[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确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尤其是奥运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附近的医疗机构,要主动询问患者是否为奥运会运动员身份,如确是参赛运动员就诊,要及时报告上海市卫生局应急办调用急救车辆,引导运动员转至奥运定点医院--华山医院就诊,并与华山医院做好联系。如遇紧急或危及生命情况,要求队医签字后,紧急就地诊治,边抢救边报告。
      四、加强监管,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一)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要做好车辆维修保养以及人员组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抢救设备进行复查复检,确认处于良好保养状态,并加强相关药品储备。
      (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应对准备,特别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以及重大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宾馆、重点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奥运接待单位的卫生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采供血机构应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同时做好突发事件临时召集供血的预案准备。
      请各单位遵照上述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奥运会的顺利举办。
      市卫生局联系人:徐 昌 13764595999
      丁伟冬 13801863805
      华山医院联系人:卢 清13621623767
      费宏玮13501648404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