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沪教委人[2008]56号 |
颁布时间:2008/07/16
实施时间:2008/07/16
颁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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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保证。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考虑到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可以根据任职岗位要求和自身专业条件,选择参加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系列或教师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评聘。 二、选择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系列的,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相应的规定实施专业职务评聘。 三、选择教师专业职务系列的,其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且符合相应的教师职务所要求的评聘条件,其中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每周4-6节课(幼儿园保健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每周4-6节课或1-2个半日活动),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一并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将本文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