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2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重要法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此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明确要求“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律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的行动指南。 二、准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各项制度措施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保留已有支持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化、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研究开发机构运行效率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我国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结合新时期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措施;强调了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原则,明确了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了项目承担者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义务;确立了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了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义务;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同时,强调营造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学术环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综合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措施,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补充的各项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工作的新特点,符合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新要求。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的内涵,应当准确把握,切实落实。 三、全面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一)要深入学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 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要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紧密结合,把落实科技进步各项制度与国家和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各级司法、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计划,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别要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认真学习《科学技术进步法》,使其充分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对科技管理干部开展全面、系统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并熟悉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规定。 (二)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新时期依法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制基础,《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政策作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认真总结和清理现行政策制度,实现相关政策制度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衔接。对不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和精神的政策制度,有关方面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有关扶持措施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细化和落实,多层次构建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学技术进步法》既规定了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了明确规范,也明确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科技活动的规定覆盖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等各环节,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了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金融支持以及产业、环保政策等各个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各项制度的落实,需要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调动和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把《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与当前推进自主创新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各项措施,并对重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跟踪评估,提出促进其有效实施的措施建议。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市科委、市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将本文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