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 ->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黑市政办字[2008]47号
    颁布时间:2008/06/24    实施时间:2008/06/24
    颁布部门: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有效
    将本文收藏到

      
      
    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市地税局)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市防洪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起,市水务局应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具体方案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中省市直及合作区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的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上述单位及中省市直、合作区机关单位的在职职工(由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二、代征标准
      (一)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06%征收。
      (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06%征收。
      (三)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1%征收。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征收。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征收。
      三、代征要求
      (一)市地税局按征收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按季度向市水务局提供征收清单,以便市水务局及时掌握征收情况。
      (二)缴费方式按财政部门要求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外专户。
      (三)按《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或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