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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煤矿生产企业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监管职责的通知


    文件号佳政办综[2008]7号
    颁布时间:2008/05/20    实施时间:2008/05/20
    颁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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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时发现和有效杜绝煤炭生产企业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管理规范有序,现将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各县(市)煤炭局驻矿监察办公室应及时对派驻到各矿井的监察员所提供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矿井,严禁从事一切生产活动,对故意提供虚假图纸的煤矿企业应立即予以关闭;派驻各煤矿的监察员发现矿井有超层越界问题或疑似超层越界的,应立即向煤炭局驻矿监察办公室报告,煤炭局驻矿监察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认定矿井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对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由国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依法执政、执法到位、处罚到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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