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3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检查验收。目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告,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171个(后经省政府批准又设立了3个省级开发区),为全省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也为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用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个别开发区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的问题;有的地方仍然以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名义招商引资,甚至还违规新设工业园区等等。为巩固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加强开发区规划控制和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有关整改意见,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销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之后违规擅自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这次专项活动主要是对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主要内容是: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有无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擅自扩区行为; (二)有无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有无未经批准在合法批准的开发区范围以外违反规划从事非农业建设或擅自设立新的工业园区行为; (四)已经省政府或市、县(市)政府公布撤销的开发区(园区),有无恢复或重新以园区名义招商引资、发布信息的行为; (五)合法批准的开发区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四至范围布设界桩并予以公告;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自2008年5月下旬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下旬为自查阶段。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区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开发区违规扩区违规用地的自查清理工作,按照整治的范围内容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掌握情况。 第二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阶段。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从严处理”的原则,对自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坚决杜绝违规扩区用地问题再次发生。8月31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省政府将对各市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届时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对全省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全省整治工作经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结束。 四、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加强督导检查,对清理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彻底,继续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或继续以撤销的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引资、发布有关信息、违法用地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开发区规划、用地情况,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严禁向开发区下放规划、用地审批权。对开发区擅自调整规划、扩大用地规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等非法批地行为和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规范开发区管地用地秩序。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以及金融、电力、公用事业等部门建立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联合监管机制,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率,努力把开发区建成依法合理、集约节约用地的示范区。(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开发区规划用地的管理,把开发区作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重点区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依法用地、集约用地的考核约束机制,对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违规扩区有令不行、粗放浪费土地严重的开发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发区用地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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