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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件号苏教基[2008]24号
    颁布时间:2008/07/02    实施时间:2008/07/02
    颁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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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十五”期间,为了加快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步伐,省教育厅曾经批准部分苏南和城市公办高中试行向苏北地区招生,这对提高苏北高中普及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高中阶段教育在苏北地区的基本普及,省教育厅于2006年3月专门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取消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的做法。但是,近两年来,仍有少数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擅自以各种名义继续在全省提前招生,干扰了生源所在地的招生秩序,加剧了升学竞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重申全省所有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区域招生。此前我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和各种高中实验班,也应以本通知精神为准,停止跨省辖市区域招生的行为。
      二、今年已经提前跨省辖市区域招生的学校,应严格按省教育厅苏教基[2004]17号、苏教基[2006]9号文件关于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的有关要求和《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苏教学[2007]7号)执行。必须经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局同意并正式签订招生协议,报省教育厅备案。新生录取名单必须经生源所在省辖市招考部门审核,加盖省辖市招生录取专用章,否则不能取得高中学籍。
      三、民办高中跨省辖市区域招生,按《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发 [2005] 56号)执行。
      四、各市教育局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高中学校,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违规招生的必须立即整改,清退学生,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后续问题。否则,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学校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三年后高考不予报名。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和招生行为,对于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应予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方面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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