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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工作的意见


    文件号绍政办发[2008]105号
    颁布时间:2008/07/03    实施时间:2008/07/03
    颁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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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水上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思路
      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所有人(经营人)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进一步明确江、河、湖泊、水库和桥梁、船舶等水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全市的水上安全管理网络和协调机制,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措施
      1.加大对客渡游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群死群伤及其它恶性事故发生。要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水上康庄”惠民实事工程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和帮助渡口经营单位建桥(路)撤渡撤浮桥或实施渡船改造,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加快市区游船停泊船坞和环城河游客上下客码头的建设,加强水上旅游客船管理,消除隐患,确保水上旅游规范安全;加强对危险品船的现场管理,督促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广应用现代科技成果,实现对事故多发航段、主要水上旅游客船和危险品船、码头的现场监控;针对杭甬运河建成通航后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对沿线单位和居民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沿线单位居民的安全意识。
      2.切实做好“船屋”整治工作,杜绝搭设使用“船屋”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船屋整治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2008〕7号)精神,由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会同水利、交通、农业、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利用老旧水泥船舶或其它水上浮动设施搭设“船屋”从事经营活动及作为临时居住、仓储场所的行为。其它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开展“船屋”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对曹娥江、浦阳江及其支流采砂作业及采砂接砂船舶、设施的管理,保障采砂作业、通航和行洪排涝安全。各地要开展采砂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严禁私挖滥采行为,建立采砂作业及采、接砂船舶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成立由国土、水利、交通、农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水上“三防”协作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台风、洪水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曹娥江、浦阳江的“三防”安全。
      4.深入开展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精神,加大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数据库,实行“消号”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个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整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把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监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将水上安全纳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运输船舶依法实施运输或经营许可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农业(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生产、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库、河流的行洪排涝、采砂作业及其它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旅游和文旅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含水上漂流、水上竹排)活动的安全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城市园林景区、公园等封闭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经贸部门负责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管理。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水上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完善管理网络和管理规章,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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