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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的通告


    文件号琼府[2008]40号
    颁布时间:2008/06/28    实施时间:2008/06/28
    颁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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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所有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农业、公安、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于2008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本辖区内犬只的强制免疫工作,对经强制免疫的犬只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给动物免疫证明。
      二、从2009年起,每年的6月至8月为全省犬只强制免疫时间。
      三、各养犬人必须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犬只强制免疫。对没有接受强制免疫的犬只以及饲养者不能出示动物免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进行隔离处理或者强制捕杀。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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