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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通知


    文件号许政办[2008]96号
    颁布时间:2008/07/01    实施时间:2008/07/01
    颁布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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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银监会关于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有关要求,我市拟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分两批分别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
      目前,我市各个县级联社距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不良贷款比例过高、股本金结构不符合规定等。为确保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部门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工作的开展。
      二、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关县(市、区)要利用优质资产捐赠等方式快速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
      三、降低不良贷款。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打击力度,强力开展清收盘活工作。二是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的审核审批及办理工作。
      四、提高投资股比例。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财政出资成立投资公司以参股的方式,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信社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工作。二是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继续实行股金分红财政补贴政策,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股本金的稳定。三是鼓励辖内企业向农村信用社入股(投资股),实现农村信用社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银企联动。
      五、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其他收费一律免缴。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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