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 ->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文件号皖价电[2008]35号
    颁布时间:2008/07/01    实施时间:2008/07/01
    颁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时效性:有效
    将本文收藏到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定交通客运价格。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油价调整后交通客运价格稳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皖价电〔2008〕32号)规定,认真做好油价调整后交通运输价格稳定工作。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二、尽快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明电〔2008〕26号、财明电〔2008〕27号电报通知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适当疏导公路运价矛盾。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有关公路客运价格的文件规定,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和油运价联动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兼顾周边衔接,把握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幅度,避免出现大范围集中涨价,同时结合调价加大推广票面改印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和经营户的价格行为,让广大群众明白消费。
      四、各地要组织人员立即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项目。对涉及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通行费政策的批复》(皖政秘〔2008〕28号)精神,以及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后的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组织开展对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对擅自提高运价或变相提高运价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交通客运市场及价格的总体稳定。
      中石化、中石油安徽分公司要切实保障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辆汽柴油的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2008年7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略)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