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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市大型屠宰企业肉食品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4/13    实施时间:2008/04/13
    颁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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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大型屠宰加工企业肉食品销售(鄂政办发[2003]37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畜牧业和屠宰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肉食品流通的政策,按照弰放市场、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支持我市大型屠宰企业(指年屠宰生猪20万头以上的企业)肉食品在当地的销售工作。
      (二)我市大型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生鲜肉食品可在全市范围内流通,应同当地其它生猪定点屠宰场生产的合格生鲜肉食品一样直接进入专卖店、超市、肉品专柜和农贸市场销售,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其合格产品在本辖区销售。
      大型屠宰企业设立肉食品专卖店的,要按照市场准入的有关要求,在经营地实行登记注册制,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兽医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其生鲜肉食品的检疫在产地由法定部门检疫合格后出具有关证明的,其他地方(含肉食品销售地)不得重复检疫。
      (三)大型屠宰企业要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凡在产地已交纳有关税费的,在其他地方(含肉食品销售地)不重复交纳;在经营地发生的经营方面的税费,由经营地的有关部门依法收取,严禁巧立名目滥收费、搭车收费和重复收费。
      (四)大型屠宰企业要遵守有关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的规定,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屠宰经营行为,并主动接受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促进全市畜牧业和屠宰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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