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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号长房政发[2008]090号
    颁布时间:2008/07/01    实施时间:2008/07/01
    颁布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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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房屋登记的具体情况,就“只登记不发证的房屋”、“地下车位及地下人防车位”等房屋的登记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只登记不发证的房屋类型
      1、规划审批的为多栋、单栋服务的公用面积部分:如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公用厕所、值班室、保卫室;摩托车、自行车库;架空开放式空间;可计算建筑面积的转换层;社区用房;人防配套的消毒间、水池等。
      2、物业服务用房。
      以上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明。
      二、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如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房屋类型和房屋用途均按“会所”注记;如会所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放房地产权证。
      三、经规划审批的地下车位、地下人防车位,不批准预售。待初始登记确权后,在首先满足本规划小区内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由开发企业与本小区的业主通过约定可以销售。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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