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延政发[2008]55号 |
颁布时间:2008/07/03
实施时间:2008/07/03
颁布部门: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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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根据延发改投〔2007〕712号、延市规选〔2007〕第73号文件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同意延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万花山乡前锁崖村、后锁崖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进行锁崖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次征迁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地面积:95.94亩(约6.396公顷)。其中前锁崖村13.27亩,后锁崖村82.67亩。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清理: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四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清理而未拆除清理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六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每亩10万元。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15元--26元/棵 (2)Φ30㎝以下2元--13元/棵 4、土粪坑:60元/个 5、简易厕所:100元/个 6、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7、活动房:40元--60元/㎡ 8、简易棚:20元--40元/㎡ 9、水 井:1500元--2000元/口 10、铁水管:20元--30元/m 11、照明电户:150/户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地坪:10元--20元/㎡ 14、石水渠:40元--60元/㎡ 15、砖围墙:60元--100元/m 16、土围墙:20元--40元/m 17、机井:8000元/口 18、空调:350元/台 19、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20、简易大门:100元/付 21、动力电户:2000元/户 22、电话:150元/户 23、自来水管:310元/户 24、有线电视:127.5元/户 25、石帮畔:70元-100元/㎡ 26、水泥地平:20元-40元/㎡ 27、PVC管:5元-8元/m 其余未涉及到的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规划区相同区位征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罚办法 第九条 市区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长远发展,对村集体实施的有关建设项目,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费用上予以减免;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第十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补偿标准自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后,从市政府《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将本文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