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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青卫地[2008]14号
    颁布时间:2008/06/30    实施时间:2008/06/30
    颁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厅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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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县、贵德县、共和县、兴海县、玛沁县、称多县、海晏县、门源县卫生局:

      目前已进入我省鼠疫高发季节,玉树、天峻县动物鼠疫流行猛烈。为及时发现鼠疫患者及染疫物品,切断鼠疫传播途径,预防鼠疫远距离传播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安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稳步发展,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提供良好卫生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要求,现就2008年全省鼠疫交通检疫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公共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汲取近年来屡次发生东部地区农民工从疫区染疫后返乡事件的经验教训,积极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猎捕旱獭监管预防鼠疫发生与传播的意见》和《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的通告》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133号)精神,组织业务熟练、法制意识强的专业人员进岗开展鼠疫交通检疫工作。
      二、实施鼠疫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各检疫站工作人员必须遵守24小时检疫工作制度,持证上岗,严格依法检疫,一旦发现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可疑尸体立即就地隔离、留验、诊治,同时迅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发现未经消毒、灭蚤、检疫的旱獭皮张、油脂、肉等,要按规定就地进行彻底焚烧深埋处理,对承运上述物品的交通工具实施严格消毒。
      三、鼠疫交通检疫工作由检疫站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根据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督管理。各检疫站要与当地公安、交通、工商、农林等监督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鼠疫交通检疫工作,对来自各鼠疫疫源地区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严格的鼠疫交通检疫,坚决把疫情堵截在源头地区,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
      如因工作失误造成鼠疫疫情传播扩散,将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鼠疫交通检疫站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鼠疫防治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医务人员及广大群众防病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树立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乱检疫、乱消毒、乱收费。
      五、2008年鼠疫交通检疫时间:7月10日--10月30日。
      六、鼠疫交通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由各检疫站于每周五15时前将一周工作情况认真汇总后报省地病办,同时报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青海省卫生厅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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