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外省)驻青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地方政府检查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省政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选择确定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青政办明电〔2008〕特急19号和22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易由洪水、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吊桥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过夜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以及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以及城乡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情况;重要节庆、赛事、大型活动期间的保电工作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气瓶、压力容器以及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的安全管理情况。 旅游: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掌握旅游安全预防、救护知识、救护技能等情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中央(外省)驻青及省管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综合督查,省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监管范围的专项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负责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省公安厅(公安交警总队)、省交通厅负责道路交通行业领域;省交通厅负责水上交通领域;青藏铁路公司负责铁路领域;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办负责民航领域;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省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安全;省水利厅负责水利领域;省经委负责电力、煤炭、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省农牧厅负责农业机械领域;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省旅游局负责旅游领域;省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的督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中央(外省)驻青企业的督查;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气象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其监管职责范围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08〕27号)情况作为督查重点。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确定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单位的督查和抽查。 (三)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省级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5月上旬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部分联络员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中设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专刊》,发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请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外省)驻青企业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企业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135201)。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 将本文收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