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 ->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件号青政[2008]42号
    颁布时间:2008/04/30    实施时间:2008/04/30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有效
    将本文收藏到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灵活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3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1元调整为6.4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元调整为6.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