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 -> 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示有关节能信息的通知


    文件号黔建房通[2008]342号
    颁布时间:2008/06/25    实施时间:2008/06/25
    颁布部门:贵州省建设厅   时效性:有效
    将本文收藏到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示有关节能信息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 7月 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建筑节能信息。
      二、明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三、明示方式
      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明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明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