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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质检特函[2008]51号
    颁布时间:2008/07/29    实施时间:2008/07/29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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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以下简称“规程”)于2008年8月1日实施,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规程”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均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前出厂安装的在用桥式起重机,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桥式起重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规程”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20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防爆电动葫芦和防爆气动葫芦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品种的电动葫芦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前全部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和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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