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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文件号:商贸字[2008]116号 |
颁布时间:2008/08/27
实施时间:2008/08/27
颁布部门:商务部
时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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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度出口额、贸易方式和地区系数等因素核算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其中,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采取提高出口额系数和省级交易团核算数量外另行安排部分一般性展位等支持措施,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0.5计算,东部和国资委管理企业、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交易团出口额系数分别按1、2、2.5计算。 第八条 各交易团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按照第七条统计口径计算出的各交易团每期对应商品出口额占全国每期对应商品出口总额比重,乘以广交会每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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