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60号)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2008年度外汇局对银行考核的周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68402464(国际收支司),68402282(经常项目管理司),68402366(资本项目管理司),68402050(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附 件: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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