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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法院“一把手”监督和制约的若干思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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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一把手”一般指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法院“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负责主持法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权力的范围覆盖法院工作的全部和始终,权力最重大,也最重要。“一把手”权力的运行能否实现公正、高效,不仅对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一把手”的从政道德和个人品质对领导班子、所在法院的党风、政风和审判作风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把手”的权力又是一把双刃剑,“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如果对于“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严重的后果。为此,本文试图针对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一、为什么要加强对法院“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
      (一)对“一把手”的权力及其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是由“一把手”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法院“一把手”的地位决定了“一把手”是制定决策的主导者,在决策目标和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决策本身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会发生领导决策与工作实践不一致的情形,通过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可以确保权力运行过程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促进领导正确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决策的失误,及时加以纠正。
      (二)对“一把手”的权力及其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是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体现和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一岗双责的首长负责制,由一把手对法院整体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同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法院的首长负责制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之上的负责制,实行的是集体领导、集体决策。一把手对外代表法院负总责,但在内部,在领导集体中间,他也只是普通一员,并没有凌驾于党组织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特权,“一把手”拥有的决定权,只是民主之上的集中,反映的是集体意志,而不仅是个人意志。因此,一把手的权力,从其性质上讲,不是一种绝对权力,而是一种有限权力、受监督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是权力的自身性质决定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
      (三)对“一把手”权力及其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全省法院坚决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不断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重视法院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法院“一把手”的总体素质是好的.实践证明,重视“一把手”监督制约工作的单位,“一把手”就不会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反之,监督制约流于形式的单位,却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少数“一把手”甚至自己知法犯法,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998年以来,省法院接到反映中、基层法院“一把手”问题的举报近60件次。五年来,共有7名“一把手”因违法违纪受到追究,其中失、渎职2名,经济犯罪5名,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送些违法违纪案件,大多是通过群众举报或者查办其他案件牵带出来而获得线索,个别人如原泉山法院院长王辉还是集中众多荣誉于一身的老“先进”,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软弱无力。正如原连云港连云区法院院长黄松仁在《悔过书》中写道“‘一把手’自命不凡是其弱点,对自己要求不严,不接受监督,自命为一方皇帝,天高皇帝远,我是头,就听我的,我行我素,谁也不能管也不敢管,我愿怎么干就怎么干,而要一干到底”、“‘一把手’无人制约是打开堕落大门的钥匙,当了一把手,工作不汇报,思想不汇报,在顺境中渡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告诉我们,不能忽视“人是会变化的”这一基本事实,当了“一把手”后,权力大了,诱惑和腐蚀大了,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的先天品质上,认为只要把好用人关,就可以放心了。在一个权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体制空间,仅靠个人的道德维系抵御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诱惑,风险是很大的.列宁就曾深刻指出:“要防止权力滥用,完全依靠掌权者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乃防患于未然之所需。
      二、当前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局面突出表现在:民主集中制变味,“一把手”大权独揽,集人权、财权、案件决定权于一身,只要集中,不要民主;把个人说了算看成是有领导权威,片面强调集中,一味压制民主;越俎代疱,事必躬亲,凡事一竿子到底;独断专行,随意拍板,对于本该集体决策的事情由自己或者少数人碰头决定,甚至对集体定下来的事也擅自更改或者随意变通.有的“一把手”不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成为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有的搞宗派主义、山头主义,任人唯亲。有的借案件做人情,主动迎合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听不见不同意见,对批评者打击报复。有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有的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有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失职,得过且过。有的生活奢侈,铺张浪费,甚至腐化堕落。还有极少数人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泄露国家机密受到刑事制裁。
      造成监督制约不力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少数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忙于日常事务,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记得自己是领导,是“一把手”,而忘记了自己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党的干部,是党组织委托来担负领导工作的,不能按党章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而是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有的领导干部上任初期尚能自觉接受监督,但是随着任职时间的增长,特别是资历老了,班子成员都是由自己提拔培养的情况下,自觉不自觉地凌驾于他人之上,把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认为只有自己对别人监督的权力,而没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存在着不愿意接受监督和害怕受到监督的问题。
      (二)权力过分集中且运行过程透明度不够,难以实施监督.监督在于介入和参与,否则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实际工作中,“一把手”主管全面工作,负总责。但究竟哪些应当是一把手具体的职责范围的事,却往往不明确,容易造成“一把手”实际上是事事负责,权力,特别是决策权集中于“一把手”手中,班子其他成员习惯于当下级,居于被动、服从和执行的地位,不敢、不愿监督。此外,由于决策的过程往往只有党组成员等小范围的人了解,普通干部群众对决策的过程不知情,也无从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三)监督体制存在弊端,机制不建全。实现权力制衡,必须相应赋予监督者以必要的监督权。从目前党内的监督体制看,监督权的权威性不够,过多的是依靠一个权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体制,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在体制方面,目前现有的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纪检组长名义上是纪委派驻,但又作为党组成员,要接受党组书记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人、财、物的调配权也都归属于本单位,被作为本单位的内设部门,权威性不够。作为下级,对于“一把手”也就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不便、甚至无法进行监督。
      在监督机制上,主要是对于各项监督制度落实不力。目前,关于对“一把手”进行监督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执行情况不佳.一方面一些单位落实不到位,满足于形式主义,有关的配套性制度也不完备。另一方面,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有些制度缺少质的要求和量的规定,原则性的要求多,具体的量化要求少,即对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规定多,而对违反了如何处置的规定少,弹性大。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和上级监督少,对下级监督渠道比较通畅,而对同级“一把手”的规定不多。在监督方法上,对全局监督少、局部监督多。监督往往只注重具体人和事,忽视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事前监督少,事后监督多。偏重于事后查处,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约束,难以真正实施监督和制约。监督方法不够科学,虽然监督途径不少,但“兵作战”各自为政的多,联合行动的少,形不成合力。监督范围不够广泛,对于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和“小时之外”监督不力。
      (四)重用轻管,放松监督。在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下,来自上级组织的监督对“一把手”最为有效。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重提拔、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上级组织(上级法院、同级党委)往往不重视适用手中的监督权,使这一重要监督渠道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就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而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院长有监督权,但在组织体系上居于协管的地位,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特别是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在对“一把手”的考核上流于形式,公开度、透明度不高,民意测评、民主评议、个别谈话这些程序常常是走走过场,反映不出“一把手”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在考察工作中,也存在只注重考察“一把手”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忽视对其思想作风,廉政勤政情况进行考察的情况。对“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处理也存在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以致有的“一把手”出了问题,因得不到及时提醒、告诫或处理而导致私欲膨胀,直到不能自拔。也由于有的好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表现差的干部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并反而“边腐边升”、“越腐越升”,也挫伤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制约工作的几点思考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必要和适度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监督制约“一把手”并不是要削弱“一把手”的权威,而是通过监督、制约促进其正确地行使权力,更好地履行职责,在更高的层次上树立“一把手”的权威。这既是监督制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监督制约工作应该把握的尺度。
      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制约的主要途径:要对“一把”进行监督制约,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对“一把手”权力及其运行进行制约的有效机制。
      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最根本的表现是以公权谋取私利.所以,抓监督就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因此,就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关系来说,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是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制约是监督的前提和保证。没有权力的制约,就难以实行对权力的监督。
      1、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分权,实行有限权力。实践证明,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腐败。因此,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对各类权力实施科学分解,最大限度地防止“一把手”拥有绝对的权力。分权的总的原则是,合理对“一把手”的权力作适当分解,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领导班子互相制约、制衡的关系.法院的“一把手”除了主管全面工作外,一般不参与班子内部的具体分工,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司法行政和审判业务庭工作,这样既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又可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一把手”把精力用在指导和监督上.实践证明,“一把手”监督班子成员易,而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难。
      分权要针对各自法院、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具体情况进行,既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要能够实现互相把关、互相制约。要建立健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减少“一把手”个人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确保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运行.在重大问题决策上,所有班子成员的决策都是均等的,要防止“一把手”的“一票”分量超过其他所有成员“一票”的总和,坚决杜绝“家长制”、“一言堂”现象;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大胆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形成自上而下的权力制衡机制。
      要通过分权,确保“一把手”抓大事,力避事无巨细。“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不必事必躬亲,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抓大事,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抓组织和管理、抓教育和引导。通过统揽,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中目标明确,步调一致,配合默契,做到权力明、责任清,各尽其职,各负其职,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统揽不等于包揽,不能代替和干涉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
      2、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过程。分权仅仅是制约一把手滥用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果没有一个具体规范的制度制约权力的行使,“一把手”要突破分权的限制是很容易的。规范权力行使的重点是把“三重一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开支)集体讨论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领导班子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防止和克服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使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一是要规范人事决定权。在干部提拔任用上,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严格依照公开述职、民主测评、竞岗答辩、组织审查、党组研究、任前公示、试岗考察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干部,不搞临时动议,杜绝个人,拍扳、暗箱操作.要贯彻民主推荐原则,选拔群众公认的干部。要考察干部的群众亲和力,把要在干部的推荐、干部考察、干部讨论决定、干部监督等重要环节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公开、民主和透明性。同时,要建立完善举荐干部错误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的统一。二是要规范法院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裁判、建院思路等,都要通过院党组集体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杜绝一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对“一把手”持不同意见的,要按照组织原则办事,或延缓办理,或再行审核。三是规范财物支配权.要严禁“一把手”一支笔审批.要坚持财务审批权与执行权两者相分离,确保审批权与执行权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中行使。要坚持财务公开和定期审计制度。对单位的经济状况、财务支出情况,“一把手”要主动向干警予以公布。基建项目要适当地引进一些市场机制来消除权力运作中的负面因素,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防范暗箱操作。
      3、推行院务公开、审务公开,制约决策权。权力运行过程中,公开化是一切监督的基础,要建立一把手政务公开制度,杜绝权力“暗箱”操作.要制定具体的班子政务公开制度,对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1、着眼教育,强化“一把手”作为被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一是要强化各级法院“一把手”的自律意识。提高“一把手”的自律意识是加强监督的重要环节。“一把手”在班子中担负主要责任,起着关键作用,摆正自己的位置十分重要,不能因为自己是“一把手”就为所欲为,也不能因为别人的尊重而忘乎所以,要把自己作为领导集体的一员,把自己的言行置于集体领导的监督之下。要当班长,不能当家长;要搞群言堂,不要搞一言堂。加强自我修养、自我锻炼、自我监督,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作好表率。二是要强化他律意识。各级法院“一把手”要摆正自己在党内生活中的位置,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摆正行使个人职权与集体领导的关系,不得凌驾于组织和集体之上,搞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三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一把手”应当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法院“一把手”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要敢于和善于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要管好班子成员,管好分管的单位、部门,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2、关口前移,对“一把手”的选任工作加强监督,选“一把手”。江泽民同志指出“对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先防范”。把人选准、用好,是搞好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基础。法院院长的选任要严格依照《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群众荐(个人自荐)、领导个人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经党委织部门和上级法院考察,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人选,再由同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产生。要坚持从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熟悉司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中选配法院院长。
      3、通过制度实施监督。实现对“一把手”监督的制度化,是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关键。
      一是要健全、完善对“一把手”实施监督的制度。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核心,对现有的有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涉及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制度散见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大事项报告、廉洁办案、禁止奢侈浪费、公款吃请、送礼受礼、财经纪律等各个方面,应当结合法院“一把手”工作的特点,进行研究整理,该合并的合并,形成比较系统的、易于记忆、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同时,在制度的内容上,不仅要规定对“一把手”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方法,还要规定对“一把手”不接受监督、拒绝监督、抵制监督的责任条款,加大制度的刚性。同时,要结合形势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度,“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把手”定期换岗交流等制度。当前,要充实、完善以下制度内容:(1)完善廉政诫免谈话制度。上级党组织、法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定期有重点地同下级班子“一把手”开展廉政谈话.对有违纪苗头的“一把手”及时提醒,督促其自查自纠;对轻微违纪的“一把手”,面对面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改正;对问题较大的“一把手”责令说清问题,及时做好挽救工作。(2)认真执行院长家庭财产、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外出考察情况以及与律师关系等报告公示制度:院长对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以及共有财产情况定期要向党组报告。院长在任期内家庭财产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随时报告。院长应当公布其住房标准、话费补助、车辆配备等情况,公布公务接待的对象、标准、实际支出的项目和金额.院长外出考察,在出行前应向全院公布其外出考察的原因、路线、行程及预算的费用,回来后应将考察中接受招待、开支等情况向党组汇报。(3)加强对院长的任期、任中和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院长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可组成经济责任审计小组,每年对法院院长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实施前,在新闻媒体上对被审计院长的任期、审计组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并由院长本人填写自我审计表。审计组审计后,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情况向院长本人和群众通报。“一把手”离任前,要组织审计.重点审计“一把手”在原岗位上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个人经济和财产来源,以及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对“一把手”的考核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4)对“一把手”的任职年限要进行合理限制并适时组织交流。法院院长一地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满两届的必须交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同时,法院院长还要合理交流.发现苗头性问题或者根据工作需要,要适时组织异地交流。
      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监督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制度的制定只是基础,关键在于抓好制度的落实.要明确责任,把监督检查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对象,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一把手”用权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执纪,对检查中发现的“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此外要着力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努力形成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领导的良好局面。
      4、强化法院系统内部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对“一把手”的监督,重点在于完善组织监督内部监督.要充分运用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组织监督系统,形成监督机制,消除监督盲点,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和网络。
      一是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院长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监督责任,并参与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因此,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一把手”实施监督。高、中级法院要增强对下级法院“一把手”的监督意识,明确监督责任和主要责任人,把监督工作作为上级法院党组的一项重要职能.首先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院长的监督力度,坚决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制度,凡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法院院长必须到上级法院检讨责任;对于没有履行好职责、严重失职而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法院领导干部,要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引咎辞职。其次要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上级法院要经常检查下级法院院长执行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廉政制度的情况.检查下级法院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情况,依法严肃追究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和违反审判纪律责任。上级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院长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并向本人进行反馈谈话,指出其不足和努力方向.上级法院还应派员参加下级法院的党组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一把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发现“一把手”有家长制、一言堂和滥用权力情况的,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
      二是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在党组织内部、党组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之间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党组成员对党组书记(院长)进行监督,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党组成员对党组书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要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增强主动监督和勇于监督的意识,改变不同程度存在的对“一把手”屈从、盲从的不正确心态,勇于坚持原则,勇于发挥“平等的一票”的作用,坚决抵制“一把手说了算,别人说了都不算”的独断专行的霸道作风。要通过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有效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包括对“一把手”不敢、不愿监督的班子成员也要开展批评斗争。
      三是强化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将“一把手”置于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之内。要纠正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过双重组织生活的问题,召开党小组会或是党支部会,有关的党组织都应及时通知“一把手”参加,确实因公务活动不能参加,应主动向有关党组织请假,如“一把手”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党小组会或支部会,有关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是加强党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在现有体制下,要强化法院内部纪检监察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科学地制定“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一旦“一把手”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了事,不抓不管,出了问题,要提请党组研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或者向派驻的纪委或上一级法院报告。
      五是发动普通干警监督。要建立公开评议“一把手”的制度。结合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进行。由“一把手”就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应将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重点)两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公开向全体干警进行述职,由群众直接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廉洁情况进行评议,考察“一把手”的群众支持率。若对“一把手”测评的满意率较低的,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5、加强对“一把手”工作的外部监督。对于法院“一把手”的外部监督,有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同级纪委的纪律监督、同级人大的监督、同级政协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等,要通过必要的途径,促使上述监督主体充分认识到法院“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强他们对法院“一把手”实施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的意识和主动性、积极性,形成深厚的监督氛围.当前,特别是要重视加强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关于加强地方同级人大对法院“一把手”的监督。法院“一把手”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定的义务。一是把好法院“一把手”的任命关.重工作能力,更重思想道德。在对法院院长的选举任命工作中,要切实依法把好关口,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选任好法院“一把手”;二是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目前,人大对法院院长的监督往往仅局限于听听每年一次的院长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这远远不够。要加强动态性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受理调查人民群众对院长和干警的控告、检举,依法对法院院长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或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听取法院专题汇报,凡院长有不称职或失职的,要依法行使人大权力,该罢免的罢免;三是对法院干部的任免加强监督。人大对法院其他人员的任免工作中,在充分听取院长意见的同时,还要认真听取副职和干警的意见,对于群众基础差,社会反应不佳的,即使院长竭力推荐,也不应任命,反之,对于德才兼备,对工作勤勤恳恳的,应和院长交换意见,依法督促其提请人大任命,这既是对“院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人大的职责所在。
      (2)关于重视加强群众监督。法院“一把手”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对他言行举止的评价,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发动群众对法院"一把手"开展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法.要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对于反映“一把手”问题的,凡属于重要问题的都要报送上级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核查.
      (3)关于尝试加强舆论监督.在依法保护法院“一把手”个人及家庭隐私权的同时,要加强对法院“一把手”的舆论监督.让媒体记者参与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的工作和生活的监督。
      6、加强对“一把手”业外活动的监督。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也要注意气从近些年查处的“一把手”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时间大多数发生在“八小时以外”,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确是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要实施到哪里。要关注和监督“一把手”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况,了解和留心其社会交往、个人爱好、生活方式和治家情况,特别是要留心“一把手”消费超常等诱发违纪的苗头和现象;查看高档娱乐、黄赌毒场所等易引发“一把手”违法违纪的“危险地区”;关注乔迁新居、生工白喜事等易诱发“一把手”违法乱纪的“危险事件”;重视换届选举、重大工程建设等易引发“一把手”腐败的“危险时”。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真正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纳入法制化、正常化轨道。
      7、加大对“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办力度.要树立违纪必究的思想,加大对法院“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各级法院纪检组发现本院“一把手”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应当依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绝不能置原则于不顾,放弃自己的监督职能.同时,上级法院要切实负起监督、查处下级法院“一把手”的职责.上级法院组织部门在考察、考核下级法院“一把手”工作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向本院领导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汇报、通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广开渠道,积极、主动收集下级法院“一把手”违法违纪线索,认真组织查处工作.对于经查实应当追究责任的,坚决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追究。同时,对于处理的法院“一把手”,要认真分析其违法违纪的原因,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四、关于改革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一点设想
      为了实现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和制衡,建议改革目前法院纪检组双重领导的体制为纪委垂直领导的体制,增强纪律监督的权威性.纪检组长由纪委委派,人事、组织关系隶属纪委,和法院没有隶属关系。纪检组的责任是对“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实行纪律监督,但并不干涉法院党组及“一把手”的正常工作。同时,加强上级法院行政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一把手”的监督力度。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院长实行专项监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专项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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