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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认真贯彻实施六部委《若干规定》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1900-1-1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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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两年来以刑事两法的实施为契机,大胆改革、尝试,继九六年推出“控辩式”庭审标准模式,九七年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实践操作后,今年,我院以全面贯彻实施1998年1月19日高检、高法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为我院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着力点。通过学习和研讨,我们针对《若干规定》第37条、第41条、第48条的规定,结合我院现阶段刑事审判工作实际,设计出《刑事案件庭前准备、庭审提纲一览表》、《案件证据补充通知书》、《调取证据决定书》、《关于有关单位送交赃款、赃物执行回单通知书》等四个填充式表格及相关的通知书、决定书,力图通过《若干规定》部分内容的格式化、具体化、规范化,使之简捷易操作,从而将刑事两法的实施推向深入。 一、审案程序步骤化,庭审准备、结案管理格式化 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但许多审判人员仍对“应审查什么”感到质疑,徘徊在实体审与程序审之间。至于自诉案件应否需要庭前审查,更无法律明文规定。极少部分人仍受着以前旧审判方式禁锢,总认为庭前掌握全案大小证据,心中才有数,但大多数人是将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交叉混淆,辩不出二者区别的界限。 基于此,为使审判人员明确庭前准备中进行程序审查的具体内容,做好充分、必要的开庭审理准备,我们将案件的庭前工作划分为庭前程序审查、庭审准备两大板块,区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分别拟定《程序审查表》、《庭审准备表》。 (一)《程序审查表》 1、公诉案件:在程序审查板块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程序审具体的九个方面分别加以列举,并由承办人填写,包括: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侦查、起诉程序法律手续是否齐备、被告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有无被告人身份证明、主要证据移送份数、赃款赃物移送情况、是否累犯、脱逃或假释、缓刑期间犯罪、是否符合开庭条件。然后由承办人申报适用的诉讼程序(普通或简易)、并填写申请理由,最后由庭长审批签字。 2、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程序审查除查明自诉人、被告人、代理人、辩护人情况外,还应该审查:(1)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范围的案件;(2)是否属于我院管辖;(3)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4)自诉人是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然后由承办人申报适用的诉讼程序(普通或简易)及理由,最后由庭长审批签字。 (二)《庭审准备表》 《庭审准备表》的实施,要求由承办人准备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讨论后,就起诉指控的罪名、起诉引用法规、出庭证人、鉴定人情况,以及审理的重点和层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程序法的适用条款、实体法的适用条款、司法解释适用等六项内容作出书面说明,以作到开庭审理心中有数。同时为保证案件按期审结,便于庭长掌握案件审理进度,实施监督,审判人员还需将确定的开庭时间报庭长签署意见。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该表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庭审提纲的同时废止。前者只是后者部分内容的延伸和具体化,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因此,审判人员开庭前仍应拟好庭审提纲,尤其在合议庭成员分工、庭审发言顺序、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急措施上作好准备,各施其责,否则合议庭“名存实亡”,庭审程序也将淡化。 二、严格证据审查,证据补充、调取证据规范化 根据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程序审查后,符合基本开庭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有关材料。为使实际操作简便规范,我们又设计出《案件证据补充通知书》,进一步将《若干规定》第37条条文格式化,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如在王雄如被控抢劫一案中,经审查,我们发现有关被告人王雄如的犯罪目的是否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明,而显得模糊不清。据此,我们于开庭前向公诉机关送达了《案件证据补充通知书》,为庭审中查明其犯罪目的属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其客观方面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钱财且系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王雄如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进一步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59条之规定,《若干规定》第41条进一步阐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我们设计了《调取证据决定书》,列明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并要求检察院于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不仅使法官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调取证据的权利,同时也规范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行为,真正实现新审判方式对控辩衡平、审判公正的内在要求。 三、实行执行回单制度,监督赃款赃物上缴 依照《若干规定》48条,人民法院应对作出生效判决后侦查机关在金融机构冻结的赃款及查封、扣押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的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据此,我们设计出人民法院在履行这项职责时,通知有关机关上缴赃款赃物送交执行回单的《通知书》。这不仅理顺了案件审理中公、检、法三机关处理赃款赃物的关系,加快了案件移送速度和办案进度,同时也有利于司法人员的廉政勤洁、公正执法。 从年初试行至今的实践看,这几类表格都有效地发挥了其功能。审判方式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我们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对比总结和完善,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出有益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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