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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实现向强议事、弱断案的功能转化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1900-1-1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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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总结审判经验”被列为审判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但在审判实践中,讨论案件多、总结审判经验少的现象长期而普遍地存在于各级各地法院。这不仅有违《法院组织法》设立审判委员会的立法原意,而且在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存在违背亲历性、公开性、对抗性等有损程序公正的制度缺陷而使审判委员会的断案功能本身就受到理论界的质疑的情况下,这种断案多、议事少的状况的不合理性就更加突出。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更加合理,近两年来,我院在目前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一大的组织结构体系不能改变的前提下,力图弱化其断案功能,通过审判权限下放等措施缩小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数量。同时将审委会任务和功能转向以议事为主,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如总结带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规范,评议和追究错案责任,研究审判方式改革和法院改革中有关问题等。 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的两年半中,我院审判委员会共召开会议45次,平均每月1.5次。共讨论议决案件和其它事项69案(项)次,其中讨论议决与宏观审判工作相关的事项23项次,占审委会议决案件和事项总和的33%。讨论决定案件37件共46件次,占审委会议决案件和事项总和的67%。其中讨论决定复杂疑难案件及党政、人大、上级法院、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11件次,占所讨论决定案件的24%,占议决案件和事项总和的16%;讨论决定适用缓刑、决定再审等按规定须提交审委会讨论把关的案件35件次,占讨论决定案件的76%,占讨论案件和事项总和的51%。审委会共讨论决定的37件案件占此期间审结和执行案件的1.1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在数量上仍超过研究决策宏观审判工作事项(分别占67%和33%),但讨论决定的案件中真正属复杂疑难案件及党政、人大、上级法院、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而由审委会定夺的只占审委会议决定案件和事项总和的16%,其余案件均属按本院规定需上交审委会把关的案件。 数据表明,过去两年半中,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讨论议决与宏观工作相关的事宜的比例较高(为33%);二是讨论决定的案件数量占总结案数的比例较小(占1.13%);三是讨论决定案件以把关为主、判案为辅。以上特点说明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已基本实现从个案断决为主向宏观指导为主的转化。 我院审判委员会主要通过以下工作强化审委会的议事功能,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 一、对本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议,对上诉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听证,并追究错案责任,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 自1999年开始,我院审判委员会每季度听取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本院案件质量的检查报告,并就报告提交的每一件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评议,按本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确定错误等级以及是否为不合格案件,并明确责任的承担。99年至今,审委会共评议案件质量10次共45案,认定不合格案件23件;同时审委会还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诉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听证,至目前为止共对22案进行了听证,确定其中的3案为一审裁判结果错误的错案并确定了错案责任的分担。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和对上诉改判案件的听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我院的案件质量的提高。两年多来,虽然案件审理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但总的趋势是不合格案件及需要规范的问题越来越少,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质量意识越来越强,案件质量越来越高。 二、总结本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切实规范审判行为。 在评议、听证个案的同时,我院审委会还从个案错误背后分析和总结出其中普遍性的问题,并予以规范,以审委会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庭审判人员遵照执行。至今,审委会针对个案中发现的不足对13个带普遍性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了规范。如明确规定涉及违约金支付问题,应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执行标准,以便当事人知晓和便于案件的执行;婚姻案件调解书中,对所适用的程序法条文必须引用,而对实体法条文可不引用;对民经案件中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收集最近期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信息;庭审中对当庭不能认证需合议庭休庭评议后认证的证据,于下次开庭时应当说明认证结果及理由,或在判决书中阐明认证情况及理由;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应追加当事人的采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而起诉中查明应参加的则采用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发传票,等等。这些规定统一了各庭审判人员在这些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切实规范了各审判人员的具体行为。 三、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升审判工作次面。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处于改革和规范阶段,对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遇到问题、审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都需要及时进行分析、规范,才能保证审判工作不断走向高层次。两年多来,我院审委会讨论审议审判工作规范共10项。其中包括根据对案件质量进行量化评查的需要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案件质量评要实施细则》,以列举方式设置了120项评查标准;针对案件超审限现象讨论决定了本院《案件跟踪监督办法》,明确了由庭长对本庭未结案件审理期限进行监督、催办、审核等具体规定;针对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时的回避未作规定的情况,参照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研究提出了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具体规定;根据民事审判在裁定撤诉和缺席判决中发现的问题,分六种情况具体规范了民经案件审理中裁定撤诉和缺席判决的有关程序;针对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成员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讨论决定了以保障时间、充实内容、强化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本院合议庭合议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和规范,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将我院审判工作不断推向更高层次。 四、根据形势需要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把握审判工作的发展重点和方向。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审判工作也需相应调整工作重点,以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我院审判委员会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及时组织专题学习讨论,以积极的姿态和及时、有效的策略应对新形势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仅为本院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且同时提高了审委会委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两年半间,我院审委会共组织五次大型的专题学习,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如《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审委会在对人民法院改革的原则、总体目标、基本任务、具体目标和基本内容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重点对完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及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进行了讨论,拟定了有关合议制度的完善、法院行政化管理的规治、禁止法官单方接触等五个课题,要求研究室牵头进行调研,并要求各庭级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思考远期工作。又如2000年上半年,针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审判委员会进行了以“如何处理好正确适用法律与正确执行国家政策的关系”为主题的专题讨论,并形成了有关明确审判工作价值取向、树立平等保护观念、确定司法服务的重点、增强对几类案件的法律预期和敏感性的四项决定。2000年下半年,为了使审判工作做好“入世”的前期准备工作,审判委员会委员又进行了“‘入世’与审判工作”的专题学习,提出了在思想上、观念上、知识上、机制上、人才上、审判实务上等六个方面作好入世准备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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