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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规范简易程序适用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1900-1-1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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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不当乃至随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现状,大胆探索程序适用规范化管理办法,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简易程序适用规范》正式在我院实行。该规范通过总结现行立法规定和审判经验,详尽制订了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批环节乃至适用程序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对规范程序适用,杜绝简易程序随意适用,为后续立法提供借鉴价值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找准症结弊端,增强针对性 简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在我国民诉法典中的规定过于概括、抽象,后续司法解释又处于相对薄弱状态,实践操作中缺乏可以依照的规则,故而造成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适用程序不当或随意适用程序,有悖于公正与效率的程序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弊端,主要体现为: 其一,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概括,审判人员确定程序适用时普遍存在盲目性。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个案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时,所依据的仅仅是原告的诉状和原告递交的书面证据。审判人员仅仅考察了这些“单方”证据,难以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在审判人员对案情仅能作出概然性判断的前提下,适用程序的准确性自然令人堪忧。 其二,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个案适用程序的时间环节决定了无法考察是否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司法实践中未见有基层人民法院在等到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后再决定民事个案的程序适用,相反普遍的现象是法院在通知被告应诉前即已确定民事个案的适用程序,这亦有“未卜先知”,违背认识论的客观规律之嫌。 其三,立法高度概括,后续可操作性细则贫乏给审判人员留下了过于宽松的自由裁量余地,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随意适用。司法实践中某些审判人员在收到个案后不经详细阅卷分析案情,即决定个案程序适用的现象并非少数,更有甚者根本不经阅卷,所有案件均一律先定为适用简易程序,而其解释为:审理中还可转为普通程序。而心存同样想法的审判人员实践中还不在少数。而一审民事个案随意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引发的弊病包括有损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碍程序公正、有悖立法意等。 其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一审民事个案适用程序的盲目性导致了后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随意性。各基层法院在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查时普遍持宽松包容的态度,甚至“来者不拒,有报必批”。实践中常有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理应及时办结而未能办结的“简单”案件,通过转换程序的方式延长审限,逃避责任,对于这种延长审限为目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更加不会重视其审理,实践中极易造成“形普实简”的状态,既有悖于诉讼的效率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确定方向策略,增强务实性 为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和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我院根据现有立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简易程序适用规范》,以增强适用简易程序的透明度,在确定程序适用的可操作性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从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操作性的缺陷。 首先,改善审判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盲目性,极大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的准确性。规范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宽泛适用,公开、公正;按规转序,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确保权益;强化监督,兑现奖惩等,并从十九个方面详尽规定了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情形和适用程序的审批环节。这些极富操作性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可操作性不足和决定程序环节前置的缺陷,可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以往审判人员适用程序的盲目性,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准确性。 其次,提高适用程序的透明度,创意性地赋予了当事人对适用程序的异议权,有利于程序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该规范详细地将不予适用简易程序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各种情形予以明确化和相对固定化,增加了适用程序的透明度。同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规定了当事人对程序适用享有一定的异议权,使程序适用决定中渗透了当事人意愿,这必将进一步增加适用程序的透明度,亦有利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在程序启动环节即得以贯彻。 第三,消除程序转化中规避审限的现象,有利于实现“效率”的程序价值目标。该规范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十一种条件并为程序的转化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环节,通过该种严格规范将有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某些审判人员在简易程序审限界近无法结案而采取转化程序的方式来变相延长审限以规避法律的现象,有利于充分体现简易程序“简便、高效”的特点,实现程序“效率”的价值目标。 三、着重程序规范,增强操作性 我院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指导审判人员适用程序和转化程序,消除司法实践程序适用不当的弊端,提高程序适用的准确性,确保公正与效率的程序价值目标,故本规范着眼、着力之处在于其规范性和操作性。 第一,严把条件关。该规范严格规定了审判人员在收案后应从案件来源、案件主体、案件之“诉”案件案由、争讼内容、诉辩两状及证据等等共七个方面审查案件,并在此基础上详尽规定了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十九种条件。除此之外,本规范还规定了审判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需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十一项条件。本规范要求我院审判人员在案件适用程序或转程序时严格考察和依照该三十项条件,做到在决定程序适用和转程序的首要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必循,从而有力地提高适用程序的准确性。 第二,严把审查关。该规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审判人员初步审查决定程序适用,填报《审判程序适用审批表》提请庭长批准,庭长再次审查后决定程序适用,审判人员初步审查决定转化程序,填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报批表》提交庭长审批、庭长再次审查决定程序转化的具体程序,从而在审查程序上做到严格把关,保证案件适用程序决定作出前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查,提高适用程序的准确性。 第三,严把监督关。本规范对程序适用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同样深入而具体。如该规范规定了在庭季度案件质量评查时,内勤应按“规范”的要求对案件审判程序适用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结果报送庭长,在院案件质量评查中,出现实体错误乃至错案者,庭内勤必须对审判程序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送庭长,当事人就审判程序的适用向院、庭领导提出异议的,庭领导必须对程序适用及时检查等等。这种严格而具体的监督措施配合奖惩规定对审判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所定条件认真审查案件,谨慎决定程序适用具有很强的督促性、激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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