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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城县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做到“四个突出”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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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城县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突出调解工作,突出说服教育,突出亲情感化,突出宽严相济,将思想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自去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5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51件,占整个结案数的92.7%。55件案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引发当事人越级上访,44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全部自觉履行到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是突出调解工作。受理案件后,首先对自诉人进行思想疏导,及时让其了解可能出现的期待结果,再从情理上入手,让其感受到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稳定情绪。其次向被告人深入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讲明其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释明民事赔偿对案件处理的影响,让当事人感到法不徇情。通过上述工作,尽可能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从而使案件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
      二是突出说服教育。对于被告人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自诉案件,把调解的重点放在说理教育上,并实行“三步走”的调解方针:首先,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进行沟通,找出未成年被告人违法犯罪的根源,为调解工作确立坐标;其次,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阐明法律后果,以及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的消极影响,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主动配合法院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第三,教育未成年被告人,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认错误,端正态度,向自诉人真诚悔过。
      三是突出亲情感化。对矛盾已经激化或其他不宜直接调解的案件,利用其亲属、朋友、领导、同事,让身边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尽力缓和双方矛盾,争取使双方互谅互让,主动走调解结案的路子,以求最佳社会效果。
      四是突出宽严相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把握住“宽”字,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赔偿主动及时的被告人,以宽大处理为原则,及时作好自诉方的劝服工作,尽力化解纷争。另一方面把握住“严”字,对被告人态度蛮横,拒不赔偿的案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让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主动认识错误,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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