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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少年刑事审判为基础努力探索失足少年综合矫治工作新模式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4-4-29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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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引起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989年6月,在青岛市委、市南区委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支持与具体指导下,市南法院在刑事审判庭设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容易受到非法侵害,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南法院于1994年8月成立了单独列编的“少年案件审判庭”。2000年9月,市南法院对审判机构进行改革,成立了省内唯一独立建制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成立以来,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延伸”的独特工作思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在少年审判工作上取得的优秀成绩,市南法院先后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岛市“百件精神文明好事”单位。2002年12月市南法院阳光学校又被团中央等六部委评为百所全国示范“青少年法律学校”。 一、一个中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市南法院成立少年法庭以来,在少年审判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少年审判工作具体体现为“三个一”,即“一个审判理念,一种审判方式,一种教育方法”。 (一)树立一个全新的审判理念——“沐浴阳光净心灵,共塑未来向新生” 少年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形成了“沐浴阳光净心灵,共塑未来向新生”的全新审判理念。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特殊性,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突破身份限制,以法官和长者的双重身份在对他们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人生、理想等多方面的引导和教育,促使他们打开封闭的心灵,让他们在威严的法律面前同样能够感受到阳光般的温暖。在法官的教育感化下,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都能够主动认罪、悔罪,并表示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补偿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少年法庭以这一正确的审判理念为指导,在审判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二)创设一种独特的审判方式——“圆桌式审判” 在少年审判方式上,市南法院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吸收欧美及港台未成年人审判的实践经验,创设了独特的“圆桌式审判”,并于2001年初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适用。“圆桌式审判”就是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依次围坐在椭圆形桌旁,被告人家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在体现公正、亲情的宽松气氛下,法官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坚持情、理、法并用,既态度和蔼又不失严肃,语言准确又通俗易懂。圆桌审判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防止形成对抗情绪,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必要的法律惩戒的同时,更使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重新融入社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运用一种科学的教育方法——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律教育 市南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他们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薄弱,加之他们在性格上的不成熟,而导致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而且,正是由于他们对法律的无知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以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致使在庭审过程中不主动认罪。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充分认清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耐心的法律教育,促使其主动认罪,帮助他们走上懂法、守法的健康人生道路,避免将来重蹈覆辙。例如,青岛市某中专学校在校学生由某,由于贪图小便宜,先后入室盗窃财产总价值4000余元。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法律常识的欠缺,由某表现出很不在乎的样子,以为盗窃4000多元钱根本没什么大不了,不可能构成犯罪。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在法庭上对其耐心而详细地讲解了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及其危害性,由某恍然大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深刻的反省。刑期届满后,由某顺利地在一家大型国有公司就业,成为一名工作积极的优秀工人。 二、审前延伸——实行人格调查制度 为了保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更为准确,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和关怀,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市南法院于2003年4月初在全国法院率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人格调查”制度。所谓“人格调查”就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人格进行细致的调查,从而为法庭审判定罪量刑提供参考。犯罪人格就是由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市南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人格调查”的工作中,主要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确定全面而合理的人格调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根据《规定》的精神,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及其生活环境,市南法院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后,确定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 (二)采取合适的人格调查的方式 目前,市南法院主要委托市南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离退休老干部作为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之所以决定委托离退休老干部作为人格调查员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离退休老干部普遍很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以在受到担任人格调查员的委托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很高,责任心很强,这有助于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其次,离退休老干部大多具备多年的领导干部经验,懂得如何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老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同时,他们在时间上比较自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人格调查,这都为这项工作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创造了条件。在人格调查员不便进行调查时,法官也可以自行进行调查。由于人格调查的对象涉及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各个社会领域,调查工作有时难免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市南法院计划在下一步将聘请教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一部分人员作为固定的人格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以期取得更加理想的效果。 (三)制定有关规定,规范人格调查工作 为了使人格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南法院制定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人格调查的指导原则、人格调查员的资格与选任及其权利义务、人格调查的内容及程序、人格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宣读程序等,都做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这为人格调查工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三、审后延伸——成立阳光学校,开展社会义工 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罪犯将不被羁押,而是回归到社会服刑。由于未成年罪犯的心理不成熟,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被判处非监禁刑以后,很容易在社会生活中与不良社会分子再次混在一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再次犯罪。为了使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市南法院于2001年4月15日成立了国内首家以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为主要对象的开放式法制学校——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阳光学校。为了使这些曾经失足的未成年罪犯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尽快改过自新,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2003年7月,市南法院在市南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又与相关社区共同成立了阳光学校社会义工工作站,开展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阳光学校和社会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很好的做到了“三个结合”,为未成年罪犯的罪后挽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为了提高未成年罪犯的法律意识,阳光学校把被判处缓刑和管制的未成年罪犯作为固定学员,定期组织他们上法制课,授课内容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与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另外还进行革命传统、道德伦理、社会学及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要求他们每月写一份思想汇报,对自己学习的情况和思想提高的情况做出总结;同时不定期走访其家长及其所在的学校、街道。为加强教育效果,阳光学校还定期组织学员到看守所等单位进行参观,通过其切身体验帮助未成年罪犯尽早转化。 为了帮助未成年罪犯培养起良好的劳动习惯,塑造他们的健康性格和心灵,为他们以后顺利重归社会打好基础,市南法院阳光学校社会义工工作站定期组织学员参加维护社区卫生治安、扶助老幼及植树绿化等社区劳动。目前,12名未成年罪犯成为市南区某街道办事处的在册义工,他们将按照《市南法院社区服务令》的要求和社区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社会义工劳动。据统计,自社会义工工作站成立以来,他们共参加义工劳动200多人次,累计服务400余小时。 这一做法将教育和劳动结合在一起,对未成年罪犯起到了双重教育的良好效果。如,邱某等三名未成年罪犯均系在校中学生,由于受他人的挑唆和利用,先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法庭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将他们作为阳光学校的固定学员参加法制课教育。法庭同时了解到,三人在家中都备受溺爱,从小不爱劳动。为了帮助他们培养起自觉劳动的习惯,防止他们重蹈覆辙,市南法院向他们下发了《社区服务令》,责令三人参加社会义工劳动。经过一段时间的社会义工,三人的精神面貌明显改善,其家长也反映孩子现在听话了,还能够主动帮助家长做家务。 (二)社会关爱和法院监督相结合 未成年罪犯参加社会义工,负责社区的工作人员将同他们一起劳动,并对他们亲切关怀和指导,以淡化他们的自卑感;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利,他们的身份将被保密。社会义工工作站成立以来,少年法庭经常组织参加义工的未成年罪犯座谈。通过座谈,未成年罪犯的共同感受是,参加社会义工没有受到一点歧视,他们可以和平常人一起参加劳动,周围的人们对他们也很关心,并且通过劳动他们养成了很多好的习惯,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同时,他们普遍认识到了自己以往行为的犯罪性,均表示会努力学习,重新做人。 为了使负责社区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工作,少年法庭的法官定期与社区负责人座谈,对这项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同时经常向参加义工劳动的未成年罪犯了解情况,对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社会义工工作取得良好的社区矫正效果。 (三)社会义工和正常学习相结合 市南法院少年法庭在审判实践中接触到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是在校学生,为了使他们在参加社会义工的同时不影响正常学业,少年法庭利用寒暑假期间安排未成年罪犯参加社区劳动。同时,少年法庭主动与未成年罪犯所在学校联系,经常组织未成年罪犯及其老师、同学进行座谈,要求老师和同学在日常学习中对他们多教育、多帮助,避免产生歧视心理,为未成年罪犯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受教育的环境。 近二十年来,市南法院从院党组领导到各庭室特别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时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做法,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性化的教育方式,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推出多项改革措施,逐步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延伸”的独特工作思路,并取得了很好的审判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众多权威媒体对市南法院少年审判的这些做法都进行了相关的报道,并组织法学理论界针对这些新颖的做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市南法院的先进做法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同时,市南法院少年法庭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有关领导多次来市南法院考察少年审判工作。2003年10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和组织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少年法庭工作现场推介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市南法院少年法庭的做法,市南法院的介绍发言得到了与会的山东省高院以及济南、淄博、枣庄等中院领导的充分肯定。鉴于市南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骄人成绩,经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和充分会商后,2003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指定自2004年起由市南法院少年法庭集中管辖青岛市五区的少年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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