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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研讨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3-1-19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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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以引入听证程序为重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近日,省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赔偿办主任庭审观摩会,现场观摩了平顶山中院审理的赔偿请求人李克申请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因错误拘留赔偿一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后,口头宣布了赔偿决定。观摩结束后,与会同志结合省法院拟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讨。 省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李中和同志观摩了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审理李克申请赔偿一案。在研讨会结束时,李副院长指出,进行赔偿审判方式改革,是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求。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法95年实施,是继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是落实宪法原则的重要法律。但由于赔偿法先天不足,程序方面存在缺陷,使该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将听证制度引入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中,有利于弥补立法的不足,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积极探索,加强这方面问题的理论研究,加大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力度。一要积极引入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对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充分发表意见,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二要逐步建立告知制度,充分保障申请人的诉权。三要结合赔偿案件实际,探索赔偿审判工作的证据规则。四要改革国家赔偿法律文书使其逐步规范化,提高赔偿决定的说理性。五要积极探索赔偿案件的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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