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法律网
打造中国法律网站第一品牌!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资料中心 名家说法 律师联盟 法律咨询 审判参考 法学院专区 产品中心
    网站首页 | 最新法规 | 法规查询 | 法律辞典 | 司法案例 | 司法考试 | 行业标准 | 合同范本 | 法学论文 | 电子期刊 | 法律博客 | 法律论坛
    公安安全 | 人民检察 | 人民审判 | 司法行政 | 政府法制 | 纪检监察 | 财税审计 | 金融证券 | 建设国土 | 人力社保 | 商务贸易 | 质检检疫
    农业水利 | 发改物价 |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 | 工商行政 | 国资国企 | 工业信产 | 教科文体 | 民族民政 | 外交外事 | 人口计生 | 交通铁道
    审判参考 -> 行政审判 -> 江苏省 ->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件号:苏高法(2000)140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0-4-28
    将本文收藏到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指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已经依法确认,可进入赔偿程序的,下同),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编号。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承担本项工作的业务庭审理。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后,移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
      四、对经审查不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
      五、赔偿请求人不服立案庭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的,由立案庭负责处理;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人,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
      六、赔偿案件的案号,除仍按我院苏高法发(1999)29号文件执行外,再增加两种案号:
      1.对该规定中编“法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赔监”案号;
      2.对该规定中编“法检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检赔监”案号。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将本文收藏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招聘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Copy Right © 2007-2008 By www.51falv.ne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无忧法律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Mail:51falv@sina.com 京ICP证081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