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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改进审判作风、加强诉讼调解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3-12-24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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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闸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闸北区法院院长应新龙、虹口区法院院长李康民和普陀区法院副院长王逸寒通报了改进审判作风、加强诉讼调解和依法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闸北区法院针对群众反映的审判作风问题,今年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着重解决服务形象、庭审行为、执行作风的突出问题。通过为期四个月的整改,窗口形象大有改观,开庭迟到现象基本杜绝,执行法官不再难寻,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在今年的行风测评中,该院获满意率95.34%,比去年同期上升22个百分点;测评获得了88.81的高分,比去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名列全市法院前三名。该院的基本做法有:一是以立案信访窗口文明建设为重点,努力塑造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建立诉讼引导制,立案前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手册,公开立案收费标准,告知诉讼执行风险,明示司法救助规定等十余项内容;制作了各类诉状格式化样本,提供当事人参考,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推出首问负责制,要求“一次说清,二次立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立案的快捷文明。二是从严格流程管理、狠抓审判纪律两个环节入手,切实提高开庭准时率。三是为便利当事人,实行执行人员定期接待制度。由执行庭全体承办人员每周轮流接待,保证当事人的要求得到及时落实,加快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该院还特邀监督员旁听案件庭审、明查暗访、参加院长接待等,对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此推动了法院干警形象作风的转变。经过审判作风专项治理,司法为民理念在全院法官心中进一步确立,审判作风进一步好转,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今年1-11月,该院共收案11693件,同比上升8.72%,结案11072件,同比上升5.26%,继续保持了案件审理的良性运转。当事人对我院法官耐心热忱的服务态度,扎实严谨的办案作风交口称赞,今年共收到表扬信25封。 虹口区法院审理的拖欠工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人员既有一般务工人员,也有在写字楼打工的高级白领。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司法援助功能作用,依法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今年以来,该院共为30名外来务工及弱势人员实行缓、减、免缴诉讼费的司法救济共计91041.87元。二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外来务工及弱势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1、对“生死条款”认定无效。在案件审理中该院发现一些外来务工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生死条款”。即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务工者发生受伤或者死亡,雇佣单位、雇佣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此该院认为,既侵犯了劳动者依照宪法第42条所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宪法性权利,又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中有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因此认定为无效条款。2、运用证据规则,保护合法权益。外来务工人员既有一般的打工者,也有写字楼的“白领”务工人员。涉及写字楼“白领”务工人员的案件,除了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以外,还涉及了一些其他的非劳动类案件,案由类型多、案情较为复杂,证据呈现多样化,并出现了电子化证据,如E?MAIL、电传等,有的还有外文资料,因此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该院在审理中大胆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想方设法让外来务工及弱势人员权益落到实处。从涉及外来务工者纠纷的执行情况来看,在案件调解或一审判决以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情况相对较少,外来务工者的实际利益往往得不到落实,究其原因主要一是外来务工者所在的企业效益不佳,无力支付;二是经营管理者更替频繁等等。对此,该院的执行法官加大执行力度,采用种种具体执行措施,力争执行标的及时足额到位,给予外来务工者、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外来务工及弱势人员合法权益。全院各部门建立重要情况互通制度。分工配合,合力化解矛盾。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普陀区法院为加强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探索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使两者在化解民间矛盾过程中发挥出最佳效能和最佳的社会效果,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从今年4月起开展了诉讼调解社会化的试点工作,并在实践中创设了两个机制,形成了四种模式,加强了一个着力点,收到了四项效果。两项机制:一是建立调处纠纷的组织网络机制;二是建立法官下基层,送法进社区的工作机制。选派3位资深法官分别联系三个街道(镇)并常驻街道(镇)担任联络员,从民一庭、民三庭选了18位法官每月抽一天时间分别到各街道(镇)担任法制辅导员,为调解干部讲解法律、指导调解。此举具有四个优势:一是知情,深入社区居委会,及时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最新动态;二是便民,使一部分民间纠纷就地得到解决,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降低了化解纠纷的成本;三是及时,调解干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蹲点的联络法官及时答疑解惑,及时为化解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四是有效,法官通过具体指导,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有效地推动了地区的调解工作。“四种模式”:一是委托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家庭、邻里间的简易纠纷,在立案接待时,经征得起诉人同意,委托地区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该院已有71件民事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有32件。对于已经立案的家庭、邻里间的民事案件,尚未开庭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可委托地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院已有56件诉讼中的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有29件。二是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对于涉及医疗、建筑装璜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帮助当事人分析,提供参考意见,提高调解率。三是邀请有关部门参与调解。该院为妥善处理好这件案件,邀请了区人大信访、区府信访、妇联和警署以及当地居委会派员一起做调解工作。四是诉讼调解与社区工作相结合,促使当事人和解。有的纠纷合情不合法,只有充分施展调解功能,促使当事人和解,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该院还以加强对调解干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调处工作的实务培训为着力点,切实提高调解干部的调处工作能力。该院聘请了35名司法助理员和首席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调解,体验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有效开展调解的司法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先后举办了十五次讲座,培训调解员300余人次;选择典型案件到社区开庭。该院民一庭至今已经在全区9个街道(镇)都举办过巡回开庭,旁听的调解员超过300人次。四方面成效:1、相当一部份民间纠纷得到化解。推行诉讼调解社会化试点以来,全院的撤诉、调解率提高5.2%。2、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率得到提高。4月份以来,全区没有发生过一起因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或形式不合法而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大大树立了人民调解的威信。3、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作用得到了社会认同。当事人遇到纠纷到所在街道(镇)司法窗口请求调解的次数多了。4、人民调解员队伍调处能力不断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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