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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百姓告状不再难——海南高法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3-11-19将本文收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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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8月海南高院立案庭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至今,每个星期三,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的来访申诉听证会总是于上午9点准时举行。本着“有诉必理,来信必复”的原则,凡是到高院来申诉的,立案庭一律安排公开听证。立案庭的法官们自己也记不清究竟已经接待了多少位申诉者。 群众告状难引出的“来访申诉听证制度” “来访申诉听证”是改革法院信访接待工作的新形式。海南省高院的听证制度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的案件,都由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主持听证会,当面听申诉人说明原由。听证评议结束后,属高院管辖的,立案庭当日或在五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来访申诉人;如果按程序属下级法院管辖,则发出有具体复查意见的交办函,要求限期报告复查结果。一般来访申诉案件实行预约听证,急案则随来随听;对于来信到高院申诉的,高院“来信必复”。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名誉会长王怀安感慨地说,这项制度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是解决“告状难”问题的好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一制度的首倡者、海南高院立案庭庭长曲鹏远笑称听证制度是“被群众骂出来的”。曲鹏远经常收到群众来信、甚至直接听到老百姓骂法院“黑”,不请客、不送礼、没有人给“批条子”就告不了状,更谈不上立案复查了!身为海南高院立案庭的负责人,他觉得心里很不是滋味,决心用实际行动改变老百姓告状难、特别是“申诉难”的状况。这可谓“来访申诉听证制度”产生之缘起。 老百姓之所以骂法院,有少数人缺乏法律知识、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当前各级法院确实存在执法不公、作风恶劣的现象,有些法官和执法人员只“对上负责”,对于各级领导“批条子”的案件,对于“人情案”、“关系案”重视有加,对待普通群众的申诉却“冷、横、硬、推”。不少群众申诉无门,有冤没处说,有理无处讲,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在所难免。 申诉人对案件提出申诉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这项权利。但是长期以来,社会上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一部分法官主观意识上忽视了这一点,再加上大量的来信、来访申诉与人少质弱的信访法官接待能力与落后的工作方式之间的矛盾,法院对来访人的申诉管也可以,不管也可以。即使“管”了,也不过是收收发发,推推转转,结果或者是申诉信件积压成堆无人问津,或者是申诉信件转来转去毫无结果。据统计,在日益增多的申诉案件中,通过来访申诉而立案受理的只占复查立案总数的10%一20%,绝大多数来访申诉人被拒之门外,导致一些错判案件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改判,无理缠诉案件得不到服判息诉。而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申诉案件则占受理复查立案总数的80%一90%,成为复查申诉立案的主要来源。 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能够担当重任的接访体制,避免不管不理、放任自流、有访不答的状况。 海南高院院长曾浩荣指出,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涉及社会稳定之大局,也是对人民群众诉权的保障。所以必须下决心解决“告状难”问题。“申诉听证”由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带领数名法官组成,共同听证、共同评议,确保“申诉听证”’的公开、公正,有效地将信访接待工作与立案复查工作结合在一起。 只要有人“击鼓鸣冤”法官必须“升堂问案” 3月29日下午3点多,55岁的河北省沙河市青介乡农民郭同怯生生地走进海南省高院的来访申诉听证办公室。他有些迟疑地接过王书琼副庭长递过来的矿泉水,轻轻坐下,面对围坐的几位法官关切的目光,还未开口,眼睛已经湿润了。 郭同的儿子郭力强今年24岁,在海口某娱乐场所打工做保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1998年11月21日被琼山市公安局府城刑警中队拘留,羁押了半年后,1999年6月2日被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这已经是严重的超期羁押。琼山市检察院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把案件退回到琼山市公安局,公安局两次补查均未查到郭力强的犯罪证据,于是改报劳动教养。郭力强一直被关押着,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严重损害。郭同特地从河北赶到海口,了解到儿子并无犯罪行为,多次到琼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要求放了儿子。结果被拉到琼山拘留所,投入关押,经过苦苦哀求,表示再也不来找了,才被放出来。他不敢再到公安局去,经人指点来到高院,希望高院能救救自己的儿子。 尽管这起申诉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但立案庭的法官们仍然认真听取了郭同的申诉,并当场决定,给省公安厅发一份具体交办函,并请告之处理结果,以便回复来访者。 立案庭法官傅华说,最初她对听证制度并不看好,担心申诉案件太多,“有诉必理”实施起来有困难。当她参加了几次听证会之后,深深体会到,他们的听证会给了那些苦苦奔波、“告状无门”的普通百姓以希望。每周三的来访申诉听证会上,常常有群众一进门就跪了下来,连声恳求:“帮帮我吧,我有冤I”当来访者带着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委屈和对部分执法人员的愤怒,怀着一线希望走进这间屋子时,看到几位法官温和而鼓励的笑容,接过他们递上来的水时,心里的委屈和怒气一下子消了不少。每一个前来申诉’的群众临走时,都真挚地与法官们一一握手道别。立案庭法官傅华说,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之后,立案庭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但她感到值得。 只要有人“击鼓鸣冤”,法官必须“升堂”问案。曲鹏远庭长的这句话得到从上级领导到普通百姓的一致称赞。曲鹏远说,这是将法律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有诉必理”原则,用简单而通俗的话来表述。‘有诉必理”原则是指所有来访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的申诉,法院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个别信访法官),以高效的工作程序(而不是重复陈旧惯例),进行严肃、认真,而不是草率、随意的立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赋予每一位申诉人享有的平等的申诉权利得以实现。 据立案庭的法官们介绍,参加听证会的申诉者中,从没有过无理取闹的缠诉。庭长曲鹏远和副庭长王书琼感慨道,我们常常反思,为什么有很多来访者一进门就要跪下?他们都是老老实实的普通百姓,如果不是感到极大的委屈,他们不会找到高院。他们到高院来一趟要乘长途车,有的凌晨就到了,舍不得住旅馆,在街上一直溜达到听证会开始。如果我们再不认真听取申诉,力求落实和解决,他们对法院的对立情绪无疑会升温。所以,“有诉必理”应当‘理”得认真、慎重,杜绝草率,不走过场。听证制度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司法公正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指出,来访申诉听证制度是海南省高院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重大改革,是探索把人民法院的申诉复查工作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有机结合;以申诉人来访申诉、举证同法官听证三结合的保护当事人申诉权的申诉复查立案新形式。其优越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息诉服判,寓法制教育于审判之中。 许多生效判决本来是正确的,只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或法院的某些工作不到位,致使当事人缠诉不休,申诉后,法院又通常实行书面审查,申诉人连法官的面都见不到就被驳回,感到有“冤”无处伸,有话没处讲。听证制度则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争辩和说理,当事人进一步理解了法院裁判的道理。 海口市一家酒店在某商厦购买了一台抽湿机,第二天安装在歌舞厅包厢中使用,当日发生火灾,抽湿机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是抽湿机起火,但未能说明是使用不当还是质量问题。结果酒店和商厦双方就赔偿纠纷各不相让,商厦以证据不足为由拒赔,酒店则向社会上散发状告商厦商品质量问题的材料,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双方矛盾加深。商厦二审败诉后不服,向省人大和省高院申诉,经过听证当面论理,双方从各持己见到考虑各自的责任,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都感到满意。 二是听证实行“敞开大门,有诉必理”。的原则,改变了过去“选择入门”与“等级司法”之嫌,体现“申诉面前,人人平等”的程序公正,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申诉权利。 听证实行来访范围“不设防”,扩大“有诉必理”的服务范围,不让申诉人希望而来,失望而归。对不属法院管辖范围的上访,同样进行认真听证、当事人举证、法官评议的程序,对确认来访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又属多次、长期上访“告状无门”的,听证法官负责出面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联系,发正式公函,反映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促进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事半功倍的督促作用。 三是真正发挥了合议庭的审判功能,同时废除了传统的信访员接待方式,保证了处理群众采访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合议庭是法定的审判组织,拥有法定的审判权,但从前是一个人审查主办,合议时其他成员靠听汇报定案,往往是人云亦云,导致合议庭的功能无法完全发挥。实行听证制度,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通过听证参与审理,深入案情,合议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各抒己见,充分发挥了审判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是有利于法官廉洁办案。 法官办案往往是与当事人单方接触,出于私利的目的,有些当事人见机与法官建立联系,致使少数法官判案时带有个人倾向。听证制度则增加了办案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除在听证会上之外,法官不再单独会见当事人,断绝了法官与当事人私下往来的渠道。同时合议庭参加听证,加强了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使人情案、关系案无机可乘。 对于为案件讲情的人,法官有了比板起面孔“顶”回去更好的答复方式,即“要想胜诉回去准备好听证”、“听证会上谁以理驳倒对方谁就胜诉”、’案件的结果是合议庭根据听证决定的,不是哪一个人决定的”。实践表明,实行听证制度使得法官办案时来自各种所谓“关系”、“人情”的压力有所缓解。 目前,海南省法院系统正在推广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应当试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名誉会长王怀安强调指出,好的制度一定要有好的落实,否则即使实行也是形同虚设。海南省宣传部副部长周文彰也提出,来访申诉听证制度具有普遍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各司法机关都是人民自己的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共同的职责,然而,一些人不仅不能主动为人民排忧解难,反而对人民群众的请求和疾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利用人民群众请求解决问题耍威风、敲诈勒索……如果能有更多类似海南高院“来访申诉听证”这样的好做法,司法公正才不至于是—句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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