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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垦利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监督的暂行规定


    案件号:  审理法院 :  判决时间:20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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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限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再审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和执行(包括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
      二、审限监督由立案庭负责,相关业务庭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运行程序中的授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搞好审限监督工作。
      三、立案庭将案件及时录入计算机,审限从《立案审批表》中立案之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为结案日期;
      (三)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的邮戳日期为结案日期;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五)执行案件的结案日期,有过付内容的,以案款或财物全部交付完毕的日期为准;和解的以双方当事人签定和解协议日期为准;无过付内容的,以中止或终结裁定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四、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四)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七)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九)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一)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于中止、终结等其他情形,以我院向委托法院发出建议函至委托法院的回复期间;
      五、活封措施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因案情需要而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技术鉴定中心要把鉴定受托情况和鉴定完毕情况及时录入计算机,以便准确计算审限。因其他法定事由而中止审理(执行)的,各业务庭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七、案件审理(执行)完结后,要及时按计算机运行程序中的授权将结案的相关信息录入。
      八、立案庭对临近审限的案件进行催办,发《催办函》;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督办,发《督办令》。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定时限届满前20日,发《催办函》;超审限案件,期限届满之日发《督办令》。执行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届满前1个月发《催办令》;超执、审限案件,期限届满之日发《督办令》。刑事、行政案件期限届满前5日发《催办令》,期限届满之日发《督办令》。
      九、案件承办人要严格按规定录入结案日期,不如实录入的,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因工作失误而漏录的,按超审限案件处理。
      十、凡经催办、督办的,一律进行通报,同时,年底按《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
      十一、承办人未结案件(审限中断计算的除外)超过10件的,一般暂不分配案件;若庭内所有承办人未结案件均达10件以上,暂不分配案件;有进入督办阶段的,在督办案件结案前,一律不分配案件。
      十二、本规定由立案庭负责落实。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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